(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候某,女,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销售员。被告段某,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油漆工。原告候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农历2010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在原告家举行了婚礼,婚后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叫候伟祺,2012年6月18日双方到浠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21125-2012-006965”。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由于原告认识被告时年龄小,不懂事,双方缺乏了解,特别是被告经常晚上外出晚归,在吵嘴时,还使用家庭暴力。现在原告与被告经常为孩子的生活费,家庭琐事打闹,双方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现原告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或者调解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候伟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依法支付(每月支付壹仟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姓名为“候某”,本案被告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民事主体姓名为“侯林林”,“候某”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纠纷的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文彦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