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61甲35号。法定代表人:周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卫平,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涛,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031963********,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干部,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英街54-66号。被告: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赵家1-6-104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候德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李雅涛,被告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0日被告在锦州瑞乘阻燃电缆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2007年12月21日,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此笔货款进行挂账共计820006.14元,陆续付720006.14元,余款100006.14元至今未付。2009年10月6日,锦州瑞乘阻燃电缆有限公司更名为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若竹代理 审 判员 余晓婷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