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余建政与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政,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15号原告:余建政。被告:杨玲。原告余建政与被告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12日。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11月中旬、12月中旬各向原告支付利息500元。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建政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