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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易日养、易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易日养,易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王兴,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立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资产处置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玉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个人金融部职员。被告:易日养,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217。被告:易秀华,女,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22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易日养、易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