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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刘玉杰、唐爱花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刘玉杰,唐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伟,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玉杰,男。被申请人唐爱花,女。申请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杰、唐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玉杰、唐爱花的位于尉氏县金沙国际小区A1栋1单元东1号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爱花的位于尉氏县金沙国际小区A1栋1单元东1号房产。申请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