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田锦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锦刚,男性,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罗海勇,男性,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陈江红,男性,汉族,贵州省平坪县。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罗某人陈某刚、罗海勇、陈江红犯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罗某人陈某刚、罗海勇、陈江红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人陈某刚、罗海勇、陈江红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田锦刚、罗海勇、陈江红犯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田锦刚、罗海勇、陈江红……(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田锦刚、罗海勇、陈江红犯【主结案罪名】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田锦刚、罗海勇、陈江红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何 燕审判员 李中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