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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明英与叶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英,叶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陈明英,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被告叶拥军,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英与被告叶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原告陈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长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