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中民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普中民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方,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锐,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李应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伦,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俊,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思茅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2796.00元,减半收取即6398.00元,由上诉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李家宇 代理审判员 丁海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