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扬美村华美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怀健,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中10层B6室。法定代表人刘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0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我院财产保全帐户存入人民币405000元现金存款作为担保。本院就原告的申请作出了(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帐号为75×××01的存款人民币40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帐号75×××01)的存款人民币4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