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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异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异字第00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经济开发区台北路以西瑞安路以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王士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雷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金声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文兵。本院在执行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长城玉士汽配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