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洪志滨与吴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滨,吴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551号申请人洪志滨,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良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洪志滨与被执行人吴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