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郜琦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郜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21号罪犯郜琦峰,化名小白子,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郜琦峰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郜琦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4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郜琦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