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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讷民初字第577号原告王××,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生,无职业,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北街六委。委托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汉族,1972年9月6日生,无职业,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北街六委。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常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名男孩王××(12周岁)。2008年3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现诉到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自行抚养婚生子王××(12周岁)。被告张××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证人张××(女,原告嫂子的侄女)出庭证言。证实原告和被告长期感情不和,总是打架。被告是自己离家出走的,距现在得有6、7年了。证据二,证人柴××(女,原告邻居)出庭证言。证实原、被告总打架,天天打,被告已经走6年左右时间了,一点儿消息也没有,不知道被告娘家在哪儿。证据三,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夫妻关系。证据四,讷河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和通江社区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证据五,婚生子王××的户口本复印件和自书的证明材料。证明婚生子状况(2002年8月20日出生)和愿意随原告生活的意思表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因被告未出庭,未对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分析,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名男孩王××(2002年8月20日出生)。2008年3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王××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常打架,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六年多时间,至今下落不明,未尽妻子的义务,亦未尽母亲照顾子女的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王××,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愿意自行抚养子女,本院对该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二、婚生子王××由原告王××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