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健与刘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健,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刘健。被申请人刘忠。申请人刘健与被申请人刘忠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忠名下在中国银行xx分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刘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忠名下在中国银行xx分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马明哲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x-x-xxx-x号房屋产权;三、扣押申请人刘健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