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正峰与沈全荣、吴江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峰,沈全荣,吴江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张正峰。委托代理人鲍传斌,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先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荣。被告吴江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全荣。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峰与被告沈全荣、吴江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峰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