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新丽、陈秀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丽,陈秀英,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79号申请人孙新丽,居民。申请人陈秀英,居民。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石明。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新丽、陈秀英、张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袁大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新丽、陈秀英、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陈秀英、张某医疗费、车损、施救费凭据由孙新丽支付;二、孙新丽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陈秀英、张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500元;三、孙新丽车损自负。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大平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