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杜许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许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杜许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建林,系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许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许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许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