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李玉向、杨应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玉向;杨应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一初字第00347号申请人:李玉向,男,1944年7月6日生,普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申请人:杨应菊,女,1951年7月8日生,普米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权妹(系申请人李玉向与杨应菊之女),女,1977年8月25日生,普米族,大专文化,兰坪县人民医院职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申请人李玉向、杨应菊要求宣告李某1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玉向、杨应菊称,李某1与申请人李玉向、杨应菊系祖孙关系,因李某1于2014年8月18日从六库至福贡上班途中,在泸水县境内腊门里发生意外,连人带车坠入怒江,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不幸遇难,无生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李某1死亡。经查,李某1,女,1992年9月4日生,云南省兰坪县人,与申请人李玉向、杨应菊系祖孙关系。2014年8月18日,李某2、和某某、李某1乘坐云Q×××××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兰坪驶往福贡,17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丙瑞线K248+521米处时车辆驶离路面,坠入怒江中,造成李某2、和某某、李某1及车辆下落不明。经泸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证实李某1无生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1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向、杨应菊与李某1系祖孙关系,二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李某1死亡的申请。李某1于2014年8月18日坠入怒江至今仍下落不明,经泸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李某1无生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继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