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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宗学文与孙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学文,孙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2号原告宗学文,女,汉族,1981年6月6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孙洪珍,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宗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