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宗学文与孙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学文,孙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2号原告宗学文,女,汉族,1981年6月6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孙洪珍,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宗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