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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戢良军申请执行XX、李有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良军,XX,李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戢良军,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汪旭,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第三人李有琼,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戢良军申请执行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XX与第三人李有琼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XX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戢良军偿还借款之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XX与第三人李有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戢良军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有琼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有琼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有琼应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戢良军偿还借款90000元、诉讼费1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