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从他人处转租的位于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的小店内,提供场地及赌具,多次以“九点半”、“挖花”等形式供他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并抓获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甲、韩某君、厉某能、叶某乙、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小映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