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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柳引娣与严二广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引娣,严二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小字第2号原告:柳引娣。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二广。原告柳引娣与被告严二广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艳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引娣及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二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引娣诉称:2014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严二广无证驾驶长铃110二轮摩托车载乘李文先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深州市西阳台村村南处时,与沿保衡路西侧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衡路左转弯白荣先驾驶的三安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乘车人原告柳引娣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于系事后报警,原始现场已不存在,深州市交警队无法核实清楚两车接触时的路面对应位置,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只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双方车辆有过碰撞。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2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45元、误工费2244元、交通费100元、电动车损失500元。由于被告严二广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也未保护现场及抢救伤者,也未报警,故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要求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严二广未答辩。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及依据;2、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原告柳引娣围绕调查重点陈述,其举证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两车有过碰撞接触;2、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3、诊断证明、住院费收据、病历、明细,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在深州市医院住院1天,被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左手及右膝部软组织损伤,支出医疗费1395.20元;4、深州市魏家桥镇解放营村卫生室收条,证明原告在该卫生室支出药费2820元;5、发票,证明支出交通费100元。被告严二广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采信理由是:对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至3,其均为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书或证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拒不到庭质证应视为默认,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其是村卫生室出具的证明,没有正式票据及诊断证明相佐证,故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系出租车票,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2014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严二广无证驾驶长铃110二轮摩托车载乘李文先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深州市西阳台村村南处时,与沿保衡路西侧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衡路左转弯白荣先驾驶的三安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乘车人原告柳引娣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双方系事后报警,原始现场已不存在,深州市交警队无法核实清楚两车接触时的路面对应位置,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只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双方车辆有过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柳引娣在深州市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1395.20元。另查明,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每天37.4元,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每天77.8元。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安全。被告严二广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在发生事故后也未保护现场,致使造成事故的成因不清,故被告严二广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又因此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故其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严二广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原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严二广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严二广赔偿60%。原告所提电动车损失,因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所提护理费应按我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77.8元计算住院期间。原告所提深州市医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均属于事故所致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严二广赔偿原告柳引娣医疗费13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2244元、护理费77.8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9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严二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艳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