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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美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菊,张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菊,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75号32号楼2单元11号。被执行人张传华,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路北皮张厂家属院。身份证号:41232219741226457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传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传华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