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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海摩士达-六合容器有限公司与何英杰、郑海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摩士达-六合容器有限公司,何英杰,郑海良,藁城市张家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摩士达-六合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伯骏,董事长。被执行人何英杰。被执行人郑海良。被执行人藁城市张家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栋侠,镇长。上海摩士达--六合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英杰、郑海良、藁城市张家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英杰名下杨梅芹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中塔口村南1-4-2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