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江峰与刘增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峰,刘增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51号原告:王江峰。被告:刘增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峰与被告刘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增宝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增宝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