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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江峰与刘增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峰,刘增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51号原告:王江峰。被告:刘增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峰与被告刘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增宝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增宝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