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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孙明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明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72号罪犯孙明勇,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海拉尔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呼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十个月零十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琴高娃、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孙明勇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依法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明勇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明勇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明勇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 政审判员 斯琴高娃审判员 包 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