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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诉被告中青文广传媒投资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吕忠仁、陈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中青文广传媒投资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吕忠仁,陈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石敬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奎,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青文广传媒投资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忠仁,经理。被告吕忠仁,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陈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诉被告中青文广传媒投资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吕忠仁、陈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