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和被告系同学。双方于1992年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日领养一女取名许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有婚外情及对家庭漠不关心等原因多次产生夫妻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2月28日、2014年4月24日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许某甲、许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承担女儿抚养费。被告徐某某辩称,如果原告同意各抚养一个女儿并给女儿一套房子,可以同意离婚。关于财产,因婚后同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财产混同在一起,故需要对财产进行处理并要求原告以后承担婚后共同债务。后徐某某又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徐某某于1992年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引起夫妻矛盾,为此,许某某曾于2013年2月28日、2014年4月24日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许某某认为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再次涉诉。另查明,xxxx年x月x日,许某某甲、顾某某收养一女,取名许某甲。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张民养字第125号收养登记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许某某要求离婚,徐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矛盾是因生活琐事引起,双方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婚生女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