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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严孝胜与黄修顺、黄以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孝胜,黄修顺,黄以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严孝胜,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黄修顺,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川,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以渺,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孝胜与被执行人黄修顺、黄以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严孝胜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