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左嫦娥与束其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嫦娥,束其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左嫦娥。委托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其美。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左嫦娥与被告束其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春迩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左嫦娥的委托代理人李正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束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嫦娥诉称,周伟经常到原告开设的彩票店购买彩票。2014年10月14日下午,周伟又前来购买即开型彩票,周伟提出每笔购买后进行结帐过于麻烦,要求先购买后统一付款,原告也就同意了。当天晚上,周伟累计购买15万多元的彩票,随后,原告随周伟去多家银行想办理转帐付款,终因周伟的银行卡无资金而未果。原告报警后,周伟向民警承认其银行卡中根本没有资金。2014年10月15日,周伟归还部分欠款后,就余款出具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132400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5日和同年12月15日还清,并由被告束其美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但周伟、束其美一直未归还款项,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束其美给付欠款132400元,并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束其美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周伟在原告处购买彩票,2014年10月14日当天,周伟在原告处共计购买彩票164800元,当日,周伟未能归还所欠彩票款。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丹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对原告及周伟分别进行了询问。周伟在询问笔录中确认欠原告彩票款164800元。此后,周伟仅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周伟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4年10月15日共欠原告人民币132400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5日和同年12月15日归还。被告束其美在欠条中担保人处签字。因周伟、束其美一直未归还款项,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束其美给付欠款132400元,并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公安机关对左嫦娥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周伟询问笔录、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周伟欠原告款项132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束其美作为周伟欠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欠条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欠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即被告束其美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束其美应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束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束其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左嫦娥人民币132400元,并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元,由被告束其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亮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