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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朗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成武与王淑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武,王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朗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武,男。被执行人王淑霞,女。张成武与王淑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朗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淑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淑霞给付人民币5,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淑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淑霞没有存款;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朗乡大队查被执行人王淑霞没有车辆信息;铁力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被执行人王淑霞没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淑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成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淑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成武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与被执行人王淑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法权审判员  高元峰审判员  崔合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