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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勇与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勇,男。被申请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罗逸群,经理。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中型厢式货车。李勇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中型厢式货车。二、在查封期内被申请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不得将该车辆出售、赠与、抵押、转让等,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申请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车辆损失的,应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黄建湘审判员  夏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