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汪金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华,周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汪金华,男,194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德庆,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汪金华与被执行人周德庆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周德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德庆的银行存款3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响 应审 判 员 齐 文 生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