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汪存江与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存江,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存江,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广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存江、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存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晖,上诉人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广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学用、黄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汪存江以自己挂靠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实际承建涉案工程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安徽文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汪存江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提出异议,汪存江未提供其与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转包合同、协议或相关委托手续,汪存江提交的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等均由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签章,故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一审认定汪存江挂靠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部分事实不清,且该部分事实对案件的处理又重大影响,故原判认定事情不清,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