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诉讼费150元及析产费1550元,(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某。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