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