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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