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观海、朱真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观海,朱真福,陈良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4-1号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振伟。被申请人陈观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537,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朱真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039,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陈良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616,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观海、朱真福担保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朱真福名下的神行者SALFA2B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粤G×××××。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真福名下的神行者SALF2B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子渊代理审判员 吴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狄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仁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