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雪萍申请执行刘永升、曾丽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萍,刘永升,曾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林雪萍。被执行人刘永升,现在柳州桂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曾丽芬。本院在执行林雪萍申请执行刘永升、曾丽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永升、曾丽芬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永升、曾丽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韦国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加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