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志频与林桂英、柯善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桂英。委托代理人:周官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频。委托代理人:章高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善荷。上诉人林桂英为与被上诉人黄志频、柯善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商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桂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桂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林桂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