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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宝峰申请执行张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峰,张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峰,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子福,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张宝峰申请执行张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子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子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子福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子福在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