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袁晶晶,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张丽霞,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