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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袁晶晶,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张丽霞,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