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成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成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海燕,总经理。被告:丁成家,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成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成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静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