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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XX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30号罪犯XX淑,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30日作出(1997)重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7日作出(1998)渝高法刑核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第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4日作出(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重庆市五中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9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XX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政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XX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