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孙士良与罗丽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良,罗丽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孙士良。委托代理人黄道修。委托代理人丁丽娜。被告罗丽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良与被告罗丽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良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士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孙士良预交),由孙士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