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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孙士良与罗丽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良,罗丽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孙士良。委托代理人黄道修。委托代理人丁丽娜。被告罗丽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良与被告罗丽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良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士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孙士良预交),由孙士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