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文中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中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145号罪犯李文中,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曾因拐卖妇女犯罪,于2001年3月被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桐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文中犯拐卖妇女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200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文中减刑以来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7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桐柏县毛集镇以32700元的价格,将云南省少女陈某卖给他人作妻。系累犯。罪犯李文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文中自减刑以来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