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罗某生产、销售假药罪24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陈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份起,被告人罗某在其经营的本区石楼镇黄山路6号成爱计生用品店内销售“老中医补肾丸”、“华佗生精丸”、“豹王中药片”等药品。2014年11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该店铺,现场扣押“老中医补肾丸”15盒、“华佗生精丸”1盒、“豹王中药片”1盒、“非洲雄狮(药丸)”5盒、“参茸补肾中药片”22盒、“德国艾力达(药丸)”6盒,上述6种药品共计50盒。经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的6种药品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为假药。被告人罗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证明、在逃证明,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涉刑案件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罗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等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药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