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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升华与被执行人徐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温升华。被执行人徐石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升华与被执行人徐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文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