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世龙强奸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42号罪犯张世龙,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系无业,捕前住海拉尔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世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2011年1月30日、2012年12月19日分别以(2009)呼刑执字第300号、(2011)呼刑执字第31号、(2012)呼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累计减刑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二十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琴高娃、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世龙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龙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2012年度获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街道天润社区居委会、正阳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罪犯张世龙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世龙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 政审判员 斯琴高娃审判员 包 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