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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薛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95号罪犯薛锋。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11月13日、2005年3月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3月14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熟刑初字第0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0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薛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薛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薛锋,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薛锋,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73分。为此,2014年6月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两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未履行,提供了由其原住地镇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薛锋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其提供的困难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且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减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