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与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7号1栋6层,组织机构代码45041712-9。法定代表人张文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组织机构代码62190281-6。法定代表人顾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爵明,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72元,由原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